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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降低未成年人刑责年龄

作者:吴骞    发表时间:2020-05-17    浏览次数:

正方立论:

1.       降低刑责年龄是现实的需求。

2.       降低刑责年龄的效果显著。

3.       降低刑责年龄有利于国家执法力度。

四盘一

1.       质疑数据的权威性,提出抽查不能概括全部。

2.       对降低刑责年龄的主体提出质疑,认为主体不仅仅是青少年,而应该是未成年人。

3.       提出降低刑责年龄并不能真正改变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评:

反方抓住了正方所列数据的漏洞,认为这是以偏概全,而数据的不严谨可以直接导致立论的不成立,其次指出降低刑责年龄的效果并不绝对,降低刑责年龄有粉饰太平之意。

 

反方立论

1.       降低刑责年龄治标不治本。

2.       给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带来不良影响。

3.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应该改变的是教育和管理体系而不是刑责年龄。

四盘一

1.       质疑是否是对未成年罪犯的一种保护。

2.       对隐藏未成年罪犯的犯罪经历提出质疑。

3.       认为法律对犯罪未成年的惩罚力度不够。

评:

正方则是抓住了反方申论中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过度的漏洞,认为不严惩未成年人便是对受害者的不公平,这并不合理。

 

 

正方申论

1.       中国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需完善。

2.       年纪不是犯罪的保护伞。

3.       是对法律公平原则的违反。

反方二辩

1.       降低刑责年龄不是真正解决未成年人犯罪。

2.       教育才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原因。

3.       应当严惩其失职的教育者,而不是严惩受到不完善教育的未成年犯罪者。

双方对辩

教育是否真的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原因,降低刑责年龄的程度。

评:

正方一直在强调教育的缺失与扭曲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原因,而反方则一直在强调严惩未成年犯罪者的不公平之处。

 

正三盘问

1.       如今社会青少年普遍早熟。

2.       青少年犯罪趋向低龄化。

3.       未成年犯罪的主观能动性。

4.       法是教育之后的最后一道底线。

反三盘问

1.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原因。

2.       早熟但是并不接受全面的法律教育。

3.       家庭社会环境会对未成年人造成很大影响。

正三小结

1.       立法与教育并不冲突。

2.       教育使青少年对各种能力的拥有趋于低龄化。青少年趋向于早熟。

3.       之前划定的门槛已经不符合现在的情况。

反三小结

1.       减少刑责年龄不是犯罪低龄化的根本办法,仅仅是治标不治本。

2.       应该有足够的时间使青少年对法律有足够的认知与理解,早熟不代表已经理解法律。

3.       青少年犯罪还是应该与监护人有监护程度有必要的联系。

评:

正方一直强调的是如今形势之下青少年对各种知识能力的接触都早了,也早熟了,因此青少年人在到达刑责年龄之前便已经具备了对各种事物的认知与判断能力;而反方则一直强调的是早熟不代表已经对法律有了足够的认知和了解,因此未到刑责年龄的青少年还是应该收到保护,因为他们不具备犯罪的主动性,因此犯罪的主要原因还是教育上的问题,可以说两方各执一词吧。

 

 

自由辩

1.       正方认为足够的抽查数据也是有一定的科学性的,

2.       反方认为降低刑责年龄对于犯罪的青少年人惩罚太过严苛,对其和社会都不公平。

3.       正方认为对于犯了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也是教育,不存在使未成年人受不到良好的教育。

4.       反方认为对于犯罪未成年人的惩罚会使未成年人难以接受到教育的机会。

5.       正方认为不降低刑责年龄会使犯了罪的未成年人逃脱惩罚,对于无辜的受害者不公平。

6.       反方认为受到刑事责任的人步入社会后会被贴上标签。

评:

正方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后果说起,强调的是未成年人犯罪而没有足够的惩罚对受害者以至整个社会都不公平;而反方则从犯罪的未成年人本身出发,认为法律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惩罚太过严格会给问成年人本身带来及其不好的后果,会使其将来在步入社会时困难重重,对改过自新的未成年人及其不公平。

 

 

反四结辩

1.       法律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降低刑责年龄的同时对于其它的法定年龄都要做出降低。

2.       撤销了对于有些未成年人的保护会在社会上引起极大的后果,过早接受了知识与对事物的认知能力不能为此而判断此时青少年人已拥有完全成熟的心智,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3.       犯罪未成年人中有很多是被教唆的,降低刑责年龄会使不法分子更好地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4.       许多未成年人犯罪归根结底还是教育地扭曲与缺失,不能把责任全部归于未成年人。

正四结辩

1.       青少年普遍早熟,比之前更早地拥有刑责能力。

2.       青少年现今许多都是恶意犯罪,应该降低刑责年龄来遏制。

3.       许多犯罪地未成年人把如今地刑责年龄当作作恶地保护伞。

 

总结评价:

  首先,正方提出地论题是应该降低刑责年龄,正方地论据主要是当今社会青少年的对认知能力的拥有提早了,也早熟了,因此刑责能力也早在法定刑责年龄之前就拥有了,其次便是如今许多恶意犯罪的未成年人把刑责年龄当作犯罪的保护伞,不对其进行惩罚对于受害者不公平;反方提出的论点是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论据主要是青少年人即使拥有了对事物的理解与认知能力,也不代表拥有了对于法律的正确的理解,其次教育的缺失才是青少年人犯罪的根本原因,青少年不应该为此负全部责任,最后法律的严惩会是青少年难以融入社会。正反双方各有自己的依据与看法,正方主要强调情,反方主要强调理,但是正反有些过于强调对于未成年人的惩罚,反方则过于强调教育的缺失对于青少年人犯罪的导向,过于讨论青少年人犯罪的动机。

这是复盘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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